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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光廷与张继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廷,张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2183号申请执行人赵光廷,临朐县辛寨镇傅家庄子村。被执行人张继海,临朐县东城街道弥南村。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庆亮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邓洪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文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