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猛与齐建华、王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猛,齐建华,王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4500号原告:王猛。(身份证号码:XX)被告:齐建华。��身份证号码:XX)被告:王吉英。(身份证号码:××原告王猛与被告齐建华、王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猛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猛诉称:2014年10月27日,二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8000元,当时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给付原告利息,后被告不露面不还钱,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原告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8000元及利息。被告齐建华、王吉英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与原告均在中捷产业园区开有店铺经营汽车美容、维修生意,双方系朋友关系,经常有来往。2014年10月27日,二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并出���了借条:“今借到王猛现金叁万捌仟元(38000元)齐建华、王吉英”。同时,二被告把尼桑蓝鸟汽车的登记证书原件交给原告用于借钱抵押。二被告口头承诺支付利息,并保证二个月偿还借款。但到期后,二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2015年8、9月份,二被告突然消失,原告联系不上二被告,曾去二被告老家河北省新乐市马头铺镇张家庄村追要借款,被告家人称二被告多年在外地打工联系不上。原告无奈只得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借条》、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借款人给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齐建华、王吉英履行偿付借款38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二被告口头承诺支付利息,因为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建华、王吉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猛借款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齐建华、王吉英连带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白琳审 判 员 张博晓人民陪审员 李志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