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张磊职务侵占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磊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376号罪犯张磊,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九日作出(2009)松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磊被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33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沪司狱北(2015)假字第96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5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6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经过阅卷和讯问罪犯张磊,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张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予以假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假意字(2015)103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张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磊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被减刑后已满一年,仍继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张磊受到执行机关表扬9次、记功4次等奖励。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亦出具了该罪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受的相关调查评估意见。以上事实,有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张磊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张磊在服刑期间表现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劳动和学习情况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社区矫正机构所出具的适用假释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磊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相关社区矫正机构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综合其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刑罚情况及监管条件等因素,适用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建议假释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张磊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审 判 长 汪 清代理审判员 唐 毅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秋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