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鸿宗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吉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鸿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吴华芹。被执行人上海吉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川虎。申请执行人上海鸿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吉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吉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价款230,00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27.00元。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