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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杜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叶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共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叶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执行标的为49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560元,已执行5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4)共民一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刚审 判 员 钟 炜代理审判员 鹿 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志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