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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叶某乙、叶某甲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乙,叶某甲,祁明超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143号公诉机关南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乙,群众,2015年5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被告人叶某甲。被告人祁明超,群众,2015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南皮县人民检察院以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乙、叶某甲、祁明超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俊国、邢国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乙、叶某甲、祁明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受害人赵某甲(曾用名,赵飞,女,1979年09月12日出生,联系电话:187××××3813)因赌博于2015年4月份,借被告人叶某乙40000元钱,由被告人叶某甲代替叶某乙充当借款人,约定利息每10000元一天500元,叶某乙称借款后没有还钱,2015年5月9日下午,叶某乙叫上叶某甲、祁明超去邢台市宁晋县找赵某甲要账,被告人祁明超又叫上小郝、小龙(二人未查清身份)一块去邢台宁晋县,交通工具为被告人祁明超的一辆桑塔纳2000汽车。叶某乙对同行的人说到宁晋县找赵某甲要账,如果赵某甲不还账就将赵某甲弄回南皮再说。2015年5月10日下午1点多钟,叶某乙、叶某甲、祁明超还有小郝、小龙,通过一个叫赵福建的男子,在邢台宁晋县天一商场找到赵某甲,叶某甲下车要求赵某甲还钱,赵某甲称没有钱,随后叶某甲将赵某甲带到他们的桑塔纳轿车上,叶某甲将赵某乙手机要走交给叶某乙,防止其对外联系,在南皮下高速时,叶某甲按照叶某乙吩咐将赵某甲的头部用衣服蒙住,然后将其带到南皮县古韵小区B区10号楼二楼的一户棋牌室,叶某乙叫赵某甲筹钱还清借款后才能走,赵某甲称没有钱,随后被告人叶某乙、叶某甲、祁明超等人将赵某甲带到南皮鑫海酒店213房间吃饭,吃饭过程中赵某甲也被看管,赵某甲趁上卫生间之机用跟随他的李欢(祁明超的女朋友)的手机打电话报警,李欢将赵某甲打电话的事情说出后,叶某乙、叶某甲、祁明超急忙强行将赵某甲从卫生间带出,叶某乙搂着赵某甲脖子将其从酒店带出来后弄到祁明超的车上,叶某乙提议将赵某甲带到祁家洼村祁明超家中,于是齐明超开车将赵某乙带到大浪淀乡祁家洼村其家中,由叶某乙、叶某甲进行看管,到2015年5月11日凌晨2点钟左右,叶某甲、叶某乙、祁明超将赵某甲从祁明超家带出来,然后到泊头东环和美业商务宾馆,在宾馆207房间内叶某甲、叶某乙轮流看管赵某甲,祁明超和李欢住在206房间,一直到2015年5月11日上午9点钟左右,被告人及受害人才离开美业宾馆。随后赵某甲被叶某乙、叶某甲、祁明超带到南皮新信合商厦南侧,赵某甲向叶某乙要回自己手机卡,随后给其丈夫打电话要求报警,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将叶某甲、叶某乙抓获,祁明超于2015年5月28日投案。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叶某乙、叶某甲、祁明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乙、叶某甲、祁明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叶某乙以被告人叶某甲的名义,借给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40000元,约定期限一个月,到期如偿还不清,支付30%的违约金。2015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叶某乙纠集被告人叶某甲、祁明超,被告人祁明超又叫上小郝、小龙(二人身份未查清),驾驶被告人祁明超的一辆桑塔纳2000汽车,一同去宁晋县,找赵某甲要账。2015年5月10日下午1点多钟,叶某乙、叶某甲、祁明超还有小郝、小龙,在宁晋县天一商场找到赵某甲,将赵某甲带到桑塔纳轿车上,叶某甲将赵某乙手机要走交给叶某乙,以防止其对外联系,在南皮下高速时,叶某乙吩咐叶某甲将赵某甲的头部用衣服蒙住,然后将其带到南皮镇古韵小区B区10号楼二楼棋牌室,叶某乙让赵某甲筹钱还清借款后才能走,随后被告人叶某乙、叶某甲、祁明超等人将赵某甲带到南皮鑫海酒店213房间吃饭,吃饭过程中赵某甲也被看管,赵某甲趁上卫生间之机用跟随他的李欢(祁明超的女朋友)的手机打电话报警,叶某乙、叶某甲、祁明超急忙强行将赵某甲弄到祁明超的车上,将赵某乙带到大浪淀乡祁家洼村齐明超家中,由叶某乙、叶某甲进行看管,2015年5月11日凌晨2点钟左右,叶某甲、叶某乙、祁明超又将赵某甲带到泊头市和美业商务宾馆,在该宾馆207房间内叶某甲、叶某乙轮流看管赵某甲,祁明超和李欢住在206房间,一直到2015年5月11日上午9点钟左右,被告人及受害人才离开美业宾馆。随后赵某甲被叶某乙、叶某甲、祁明超带到南皮新信合商厦南侧,赵某甲向叶某乙要回自己手机卡,随后给其丈夫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祁明超于2015年5月28日投案。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1、南皮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叶某乙的供述,主要内容是,赵某乙借了我4万元钱,当时说好每天利息500元,期限一个月,到期后她没还,我怕家人知道所以借款人写的是叶某甲。前天下午赵建福说看见赵某乙了,当天傍晚我叫上叶某甲、齐伟,又让齐伟叫了两个哥们,开车去了宁晋县城,昨天下午1点多,结果在一个商场门口见到了赵某乙,当时我开着车,他们四个人下车把赵某乙弄上车,让她坐在后座中间,到车上后叶某甲就把她的手机拿过来,拆了手机卡,都交给了我,然后我们开车回南皮,在南皮下高速时,我对叶某甲说把她的头蒙上,一会别看到门号,叶某甲就从车后拿了一件上衣蒙在了赵某乙头上,下了高速去了南皮古韵新城小区的一户单元楼,叶某甲就搂着赵某乙的脖子,蒙着赵某乙的头,把她带到二楼西门的一户,赵某乙想走,我说把钱给我就能走,到了下午5点多,齐伟找来的两个人就走了,我和叶某甲、齐伟看着赵某乙待到下午7点多,我三人就开车带着赵某乙到南皮鑫海饭店吃饭去了。吃饭时齐伟还叫来了他媳妇,期间赵某乙去了两次厕所,都是叶某甲跟着去的,第二次齐伟的媳妇也跟着了,回来后齐伟的媳妇说赵某乙拿她的手机打电话了,叶某甲也说她打电话报警了,我们敲开厕所门,齐伟就搂着赵某乙的脖子往外走,到车门口我摁着赵某乙的脖子把她弄上车,我和叶某甲、齐伟、和齐伟的媳妇也上了车,去了祁家洼村齐伟家,到了凌晨1点多,我们又去了泊头市东边一个宾馆住下了,齐伟和他媳妇住206房间,我和叶某甲、赵某乙住207房间,我和叶某甲轮流睡觉,防备赵某乙走,直到今天上午9点来钟,我们回到南皮修车,赵某乙向我要手机,我也怕时间长了不好收拾,就给她了,她就报警了,警车过来后赵某乙和叶某甲的媳妇上了警车,叶某甲打的跟着去了,一会叶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在南皮镇派出所了,让我把赵某乙欠4万元的条子送过去,我就到了派出所。我们所开的车是齐伟借来的。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基本内容与被告人叶某乙的供述基本一致。4、被告人祁明超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我来投案。2015年5月9日傍晚我和叶某乙、叶某甲去宁晋,小龙、小郝是我叫去的,在去宁晋的路上叶某乙说,如果赵某乙还钱就算了,如果没有钱就将他弄到南皮再说。我和叶某乙轮流开车,车是我的,今年2元花10000元买张伟的,后来卖给了东光县的王某了,没有牌照,去宁津时挂了一副假牌照。其它基本内容与被告人叶某乙的供述基本一致。5、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主要内容是,我在一个月前借了叶某甲3万元,利息是毎1万元一天500元,后来我把3万元本金都还了,叶某甲说我还欠他利息。昨天中午1点多我在宁晋县天一商场门口,叶某甲他们把我推到一辆轿车上,我在后座中间,一上车就把我手机给拿过去了,下高速时还用衣服蒙上我的头,把我带到一户单元楼里,叶某乙、叶某甲等五人看着我不让我离开,当晚7、8点钟叶某乙、叶某甲、齐伟三个人带我去鑫海饭店吃饭,一个女的也来了,我借那个女的手机给我丈夫杨秀利打了电话,让他报警,被他们发现了,他们又把我弄到叶三卜村一户人家,待到凌晨2点左右去了泊头市和美业商务酒店,开了两间房,我和叶某乙、叶某甲在一个房间,两个人轮流看着我,直到今天上午十点多,叶某乙、叶某甲、齐伟三个人又把我带上车,来到南皮大众浴池附近修车,我要回手机我给我丈夫打了电话,让他报警,一会警察就来了。6、证人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5年5月11日凌晨1点43分有人来我和美业宾馆住宿,两个男的两个女的,我给开的206、207房间,第二天上午9点20分退房走的,当时没有登记身份证。7、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和齐伟认识,2015年5月20日我买了他一辆桑塔纳2000型白色轿车,价款12000元。8、借条,证明赵某乙于2015年3月25日借叶某甲4万元,期限一个月。9、户籍证明,叶某乙出生于1990年2月12日;叶某甲出生于1989年1月3日;祁明超出生于1992年4月6日。10、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青刑初字第127号,证明2004年叶某甲因犯抢劫罪被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叶某甲犯罪时不满16周岁。11、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12、南皮县公安局关于叶某乙、叶某甲、祁明超的到案经过证明,叶某甲被带至南皮县公安局;叶某乙是被通知到的公安局;祁明超于2015年5月28日投案。13、南皮县公安局办案说明,本案中,赵飞和赵某乙指的是同一人;齐伟和祁明超祁伟指的是同一人。小龙、小郝、齐明超的女友李欢真实身份未查清。刘航、高剪、赵建福未有查到。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人叶某乙、叶某甲、祁明超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乙、叶某甲、祁明超因向被害人赵某乙索要欠款,非法剥夺赵某乙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齐明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乙、叶某甲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二、被告人叶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齐明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杨志杰审判员  鲍培智审判员  刘汉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