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第19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兆容申请执行栾志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兆容,栾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第1972-2号申请执行人陈兆容。被执行人栾志。本院受理的陈兆容申请执行栾志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执行中,我依法对被执行人栾志的银行存款44000元进行了冻结。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栾志的银行存款4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