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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执民字第18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风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宋月根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风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宋月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1845-3号申请执行人风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负责人邱毅,主任。被执行人宋月根。原告风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宋月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浙杭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风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2015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宋月根尚应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115152.78元(依照生效判决算至2015年11月10日申请人确认腾房事项已执行完毕时止);支付电费人民币2664.89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4712.86元(依照生效判决算至2015年11月10日申请人确认腾房事项已执行完毕时止,扣除以物抵债的金额人民币10440元);支付执行费人民币3232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225762.5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月根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18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王飞审 判 员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华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