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熊小宝、章金华犯盗窃罪、抢劫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小宝,章金华
案由
盗窃,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033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小宝,无业。2002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9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2015年8月24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章金华,无业。2011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24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1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小宝、章金华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小宝、章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3日7时许,被告人熊小宝、章金华骑摩托车沿途寻找摩托车进行盗窃。后两人在本市西湖区朝阳洲中路“网动力”网吧门口发现被害人骆某停放的一辆白色广雅牌摩托车,便由章金华负责望风,熊小宝用随身携带的榔头砸开摩托车锁,后两人将该摩托车窃走。同日14时许,被告人熊小宝在本市青山湖区佛塔镇一条街口将该摩托车卖给一陌生女子,销赃得款900元准备与章金华平分。经估价鉴定:赃物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50元。2015年08月24日8时许,被告人熊小宝在本市西湖区石头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熊小宝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配合公安机关打电话约被告人章金华在本市西湖区孺子路2001钻石人生门口碰面,后公安机关在此将章金华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小宝、章金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本人供述、同步视频资料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骆某的报案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赃物、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收条;赃物收据及合格证复印件、西价鉴字(2015)54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熊小宝的常住人口信息、(2009)湖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章金华的常住人口信息、(2011)东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小宝、章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得他人价值人民币285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现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小宝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章金华,系立功,可从轻处罚,此外,其多次被判刑,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小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二、被告人章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余佳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