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3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吴关水与董金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关水,董金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3386号原告吴关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宇星,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金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关水与被告董金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关水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关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关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关水负担。审 判 长 赵钦宇代理审判员 赵珠艳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