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耿群与张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群,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耿群。被执行人张敏。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威经技区民重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期间,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查封的车辆现不便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威经技区民重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开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