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8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周洪益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8091号原告周洪益。委托代理人周云飞,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柏。委托代理人张建生,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薛秀明。委托代理人张建生,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洪益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洪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30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玥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