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思宇与宋远清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思宇,宋远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刘思宇,1976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宋远清,地址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刘思宇与被执行人宋远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远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思宇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宋远清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513.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5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