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思宇与宋远清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思宇,宋远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刘思宇,1976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宋远清,地址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刘思宇与被执行人宋远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远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思宇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宋远清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513.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5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