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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海军与牛喜盛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军,牛喜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47号原告:徐海军,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李洪权,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喜盛(牛启胜),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军诉被告牛喜盛(牛启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徐海军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海军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全部退还给徐海军。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