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海军与牛喜盛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军,牛喜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47号原告:徐海军,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李洪权,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喜盛(牛启胜),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军诉被告牛喜盛(牛启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徐海军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海军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全部退还给徐海军。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