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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芜湖济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与芜湖瑞丰食品有限公司、刘月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济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芜湖瑞丰食品有限公司,刘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229-1号原告:芜湖济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306638-X。法定代表人:郑显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陶东平,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飞,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瑞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食品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620514-1。法定代表人:刘月琴。被告:刘月琴,女,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左岸生活社区D2幢2单元1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42701197609261427。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22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芜湖瑞丰食品有限公司、刘月琴的财产在人民币45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芜湖瑞丰食品有限公司、刘月琴的财产在人民币45000元范围内的保全。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鲍洁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