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调确字第2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张佳益、韩云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佳益,韩云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调确字第2907号申请人:张佳益。申请人:韩云菊。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张佳益与申请人韩云菊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季久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佳益与申请人韩云菊因纠纷,于2015年12月4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张佳益损失:修理费900元;二、经双方确认韩云菊损失:医药费10971.26元、伙食费300元、护理费2800元、误工费1629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840元、交通费200元;三、以上合计损失34101.26元,全部损失由张佳益承担,张佳益赔偿韩云菊现金11401.26元,余下21800元由张佳益出具欠条给韩云菊;四、现金结清后,今后双方关于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施邹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