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二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大收、刘春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大收,刘春芳,乔焦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金初字第00149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闪梦苑,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杜大收,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春芳,女,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乔焦生,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大收、刘春芳、乔焦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攀人民陪审员 张大军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国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