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赵春玲与王金、李平原、王立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玲,王金,李平原,王立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60号原告:赵春玲,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滕召君(系原告丈夫),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王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李平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立刚,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玲诉被告王金、李平原、王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春玲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春玲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全部退还给赵春玲。审 判 长 奇贞花人民陪审员 李国阳人民陪审员 孟繁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