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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赵春玲与王金、李平原、王立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玲,王金,李平原,王立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60号原告:赵春玲,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滕召君(系原告丈夫),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王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李平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立刚,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玲诉被告王金、李平原、王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春玲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春玲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全部退还给赵春玲。审 判 长  奇贞花人民陪审员  李国阳人民陪审员  孟繁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