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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恢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平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正平物资有限公司,谢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恢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平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振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三初字第008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谢振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平物资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余款303684.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谢振峰一直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谢振峰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的房产一套,合同登记号Y14061941;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