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14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周荣敏与陈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敏,陈世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4016号原告周荣敏,女,1968年12月3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世红,男,1971年8月22日,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敏与被告黄陈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荣敏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荣敏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周荣敏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