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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世全与张发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全,张发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陈世全,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大学文化,委托代理人陈占祯,高台县南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发明,男,汉族,1975年11月出生,高中文化,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世全诉被告张发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陈世全于2015年12月23日以本案相关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世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世全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1300元,退还其650元。审判员  张文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寇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