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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韩金凤与周豪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凤,周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242-2号申请执行人韩金凤,女,生于1977年8月20日,汉族。住民勤县西渠镇扶拱村二社。被执行人周豪文,男,生于1970年2月24日,汉族,住民勤县大滩乡北新村十一社。申请执行人韩金凤与被执行人周豪文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及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民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处理,被执行人周豪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金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周豪文在民勤县农村信用合联社大滩信用社的存款3732.11元予以冻结并划拨。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民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周豪文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自和代理审判员  孙 辉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乔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