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8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分公司与张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分公司,张玲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881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康宁路188号附35号、36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3479-4。负责人陈安全,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希文,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梅,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玲,女,199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分公司与被告张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睿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