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田贞刚申请执行石富强、安明杰租赁合同纠纷(2015)凯执字第56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贞刚,石富强,安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田贞刚。被执行人石富强。被执行人安明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凯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田贞刚申请执行石富强、安明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石富强、安明杰应偿还申请人田贞刚租金、建筑物资损坏赔偿费共计120969.99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09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有关部门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石富强名下的轻型普通货车、小型越野车各一辆,贰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田贞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凯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庆彪审判员 罗亨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舒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