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计周与徐亚宾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计周,徐亚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张计周。委托代理人:张丽松。被申请人:徐亚宾。申请人张计周以与被申请人徐亚宾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及车辆损坏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亚宾驾驶的肇事的冀T×××××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徐亚宾驾驶的肇事的冀T×××××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铁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