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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1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枣庄农商银行山亭支行与李瑞芹、李兴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商银行山亭支行,李瑞芹,李兴福,王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1022-7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商银行山亭支行被执行人李瑞芹,农民。被执行人李兴福,农民。被执行人王祥军,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2)山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兴福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桂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