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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立民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行北林支行与于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行北林支行,于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北立民保字第10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行北林支行,地址绥化市北林区丽水雅居小区259号。法定代表人夏卫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公正,职务副行长。被申请人于某某,男,1982年4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23011982********,职业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XXX镇XX村****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行北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行北林支行存款(账号为602761007200XXXXXX)5906元予以诉前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行北林支行存款(账号为602761007200XXXXXX)590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准支取。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军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龙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