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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执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查某1、查某2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某1,查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共执字第436-1号申请执行人查某1。被执行人查某2。本院于2015年7月9日、10月12日分别以(2015)共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5)共执字第43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查某2名下的三菱牌小型汽车(号牌为赣G×××××)和江铃牌小型汽车(号牌为赣G×××××)各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查某2已将(2015)共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查某2名下的三菱牌小型汽车(号牌为赣G×××××)和江铃牌小型汽车(号牌为赣G×××××)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鹿 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志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