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吴显秀与山东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史永正及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显秀,山东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史永正,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386号原告(反诉被告)吴显秀,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年启,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庆杰,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荣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国兴,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兴明,青州王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永正,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奇志,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林、孙新琦,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吴显秀诉被告山东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史永正及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立波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人民陪审员 孙 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