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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7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卢文娟与青岛天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娟,青岛天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7282号原告卢文娟。被告青岛天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责人刘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文娟与被告青岛天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文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卢文娟负担。审 判 长  匡建玲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李金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冷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