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四初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泰与被告、湖南硅峰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刘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泰,湖南硅峰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265-2号原告刘泰,男,汉族,xx出生,住所地xx。被告湖南硅峰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刘辉,公司董事长。被告刘辉,男,xx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所地xx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楼民四初字第265-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原告刘泰名下车牌号为湘xx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刘泰名下车牌号为湘xx小型越野客车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莉审 判 员 王立炎代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阮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