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2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元发与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发,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2077-1号申请执行人李元发。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元发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7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元发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51317.07元及返还财产,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本案执行依据第三项载明:“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李元发钢管371.6米,扣件2131套,丝杠44个(未返还物资合同赔偿价20774.9元)”。现被执行人未履行返还义务,本院决定按照未返还物资合同赔偿价20774.9元予以执行。通过执行网络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开户信息且有可供执行的资金。2015年12月10日,本院在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的中信银行西安科技路支行账户内扣划案款181599.97元,本案执行费2670元,合计184269.97元。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70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贺 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