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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甲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唐某甲。本院在执行田某某与唐某甲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某甲的亲属已按照(2015)鄂鹤峰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向田某某支付了赔偿金320000元,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已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峰县人民法院(2015)鄂鹤峰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关于唐某甲向田某某支付赔偿金320000元内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亚平审判员  余春莲审判员  胡爱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志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