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甲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唐某甲。本院在执行田某某与唐某甲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某甲的亲属已按照(2015)鄂鹤峰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向田某某支付了赔偿金320000元,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已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峰县人民法院(2015)鄂鹤峰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关于唐某甲向田某某支付赔偿金320000元内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亚平审判员 余春莲审判员 胡爱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志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