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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与嵇××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59号申请执行人李××。被执行人嵇××。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嵇××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19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鲁 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