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与嵇××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59号申请执行人李××。被执行人嵇××。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嵇××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19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鲁 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