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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于扬与长春市天新胶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扬,长春市天新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027号申请执行人于扬,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长春市天新胶业有限公司,地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宋静伟。申请执行人于扬依据(2014)吉农民初字第39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春市天新胶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长春市天新胶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应尽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农民初字第39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