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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010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和君与被执行人周李香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1027-11号申请执行人吴和君,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周李香,女,1973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法执字第01027-11号裁定书,于2015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周李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李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李香在中国银行000002546023543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