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牟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孔行成与高建民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行成,高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牟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孔行成,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高建民,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孔行成与高建民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认定被执行人高建民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18102.2元,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本金18102.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9)牟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鹤亭执行员 朱新立执行员 牛 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颍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