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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奇与陈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奇,陈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李奇,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陈卓,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李奇申请执行陈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商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春峰执行员  冯连军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