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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胡慧琴与吴均伟、郭炬文民间借贷纠纷2015岗民初31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慧琴,吴均伟,郭炬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313号原告:胡慧琴。委托代理人:林振源。被告:吴均伟。第三人:郭炬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慧琴诉被告吴均伟、第三人郭炬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慧琴以庭外自行协商解决,本案暂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慧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慧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胡慧琴负担。审判员  郭志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静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