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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杜长勋与王永鹏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XX,王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406号原告杜XX,男,汉族。被告王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XX诉被告王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XX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5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25元)。审判员  张高陵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