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杜长勋与王永鹏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XX,王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406号原告杜XX,男,汉族。被告王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XX诉被告王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XX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5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25元)。审判员 张高陵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