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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继双申请邹庆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双,邹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858号申请执行人杨继双,住所地榆树市。被执行人邹庆忠,地址榆树市弓棚镇春阳村陈家屯。杨继双申请执行邹庆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3榆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继双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3榆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雨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