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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亮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541号申请执行人王亮,男,汉族。申请被执行人西安嘉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亮与被执行人西安嘉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6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嘉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亮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69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嘉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嘉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嗣后,本院通过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情况,经查明其名下并无房产登记。本院亦通过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本案申请人应受偿30600元,未受偿30600元,被执行人西安嘉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现办公地点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嘉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惩戒。申请执行人王亮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执行程序终结。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5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