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58号原告: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凤森,该公司职员。被告: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高秀雷,该公司经理。原告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运输公司)诉被告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驰运输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栾夫兴、审判员张从容、人民陪审员吴永兴组成合议庭,2015年10月22日,本院依据中原运输公司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对顺驰运输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原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凤森到庭参加诉讼,顺驰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原运输公司诉称:2013年12月6日,李培洗持顺驰运输公司车辆行驶证、运输证和本人驾驶证,至中原运输公司淮安办事处代表顺驰运输公司与中原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公路运输合同。合同签订后,李培洗驾驶顺驰运输公司的鲁Q×××××/鲁Q×××××挂车辆,装载中原运输公司承接的淮安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的旺仔牛奶165箱奶粉30000公斤(1200袋),从淮安运往广州。在运输途中,造成车上所载货物旺仔牛奶损毁8箱、奶粉破损15袋,返回淮安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后,经该公司确认,该8箱旺仔牛奶因漏液变形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销售而作报废处理。15袋奶粉因污染严重,作报废处理。中原运输公司依据与淮安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合同,赔偿淮安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损失20259.17元并承担报废费用150元。按照本案运输合同约定,该损失应由顺驰运输公司赔偿,请求依法判令顺驰运输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409.17元,支付违约金2040.91元。本案诉讼费由顺驰运输公司承担。顺驰运输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向本院提供的书面答辩状称:被告仅仅是涉案车辆登记车主,并非实际车辆所有权人,也未取得运营利益,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诉货物损失数额过高,答辩人不承担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淮安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原运输公司签订《公路运输承运服务合同》及附件一:《操作执行细则(工厂)》,合同约定:一、合同期限与终止:1、本合同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二、货物运输约定:1、甲方(淮安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同意按本合同及附件所列之条款和条件委托乙方(中原运输公司)将甲方货物由甲方指定的始发地运送至甲方送货单指定的接货地点与收货人;乙方同意按本合同及附件所列之条款和条件接受甲方运输委托,将甲方货物由甲方指定的始发地送至甲方送货单指定的接货地点与收货人。运输始发地1:淮安总厂仓库。2、运输目的地:甲方送货单指定的接货地点与收货人。三、服务质量约定:3、乙方须及时、准确、安全、完整地完成甲方交付的承运服务、否则,乙方应依照合同附件之《操作执行细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6、货物拒收处理:甲方货物由乙方承运至甲方送货单指定收货地点后,如遇收货方拒收,乙方必须在发生拒收后三十分钟内通知甲方相关人员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完毕。……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处理,甲方可依《操作执行细则》要求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直接从乙方运费中扣除)。……。6.3、因乙方原因造成收货方拒收货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因乙方在承运甲方货物的运输途中发生货物破损、淋湿、外观或内容物被污染等;五、损失赔偿:10、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依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应由乙方承担或赔偿的费用,应被注明及包括在《承运商运费结算汇总表》内。乙方并应自收到甲方提供之《承运商赔款确认函》后必须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甲方正式书面答复,并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任何正式书面答复,甲方视为乙方同意甲方要求,并有权从支付乙方应付款直接扣除,不足部份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仍不足部份可从乙方在甲方关系企业之应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发生实际抵扣后,乙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如数补齐抵扣款额)。若乙方未与甲方其他关系企业合作,则甲方有权另行继续向乙方追偿。六、履约保证:3、履约保证金,3.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交付人民向1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拒绝或延期支付甲方损失或违约金时,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书目款项及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该合同附件一:《操作执行细则(工厂)》第11项货损处理约定,货损界定:内容物损坏,变形;货物受挤压、冻损、被雨淋湿等合内容物发生破碎,污染,牛奶罐变形,散发异味等影响货物品质或影响销售的情况。铁罐类包装:外箱或内容物淋湿、内容物变形、破损等均作报废处理。处理办法:货物发生灭失,按甲方工厂销售价1.6倍进行赔偿。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事项。在合同履行期间,中原运输公司承接了承运淮安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的旺仔牛奶165箱和旺仔奶粉30000公斤(1200袋)从淮安运往广州的运输业务。该业务由鲁Q×××××/鲁Q×××××挂车辆运载。2013年12月6日,李培洗持鲁Q×××××/鲁Q×××××挂车辆行驶证、运输证和本人驾驶证,到中原运输公司淮安办事处,代表顺驰运输公司与中原运输公司签订了NO00100311号公路货物运输公司,合同载明:托运人中原运输公司,承运人:顺驰运输公司,合同约定:一、货物品名牛奶;货物编号:8151047619,规格132×16×6,单位:箱,数量165;货物编号:8151048049,单位公斤,数量30000;总金额930000元,二、承运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鲁Q×××××挂,驾驶员李培冼承运托运人承接的上述货物,货物起运地点淮安,货物到达地点广州;货物承运日期2013、12、6,货物到达期限2013、12、8。三、运输质量安全要求:1、承运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完整无缺、安全、准确的运输到货物到达地点;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毁、无变形、无污染、无辐射,按合同约定向收货人全部交付货物。四、运价:包干运费14000元,五、运费结算方法:装货后,先预付运费7000元,下余7000元,在承运人将货物按时按数全部交付收货人后,托运人凭收货人验收签章的交货回单、合同、发票原件结算运费,否则托运人拒付运费。七、违约责任,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辐射、破损、毁坏、变形、曝晒、雨淋、受潮、冰冻、被抢、被盗等损失的,承运人应赔偿由此给托运人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即承运人赔偿由此造成托运人支付给货主(生产商)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货主(生产商)拒付托运人该批货物的运费,以及托运人赔偿给货主(生产商)处理该批货物的包装材料费、货物贬值损失费、工时费、装卸费、转动费、保管费、报废费用以及托运人为此支付的差旅费等其他所有费用的损失总额,还应支付给托运人经济损失总额10﹪的违约金。6、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运往货物到达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或者卸货保存、运用、处置货物;或者扣押、扣留货物;或者交给收货人以外的其他人保管等,拒不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或虽交付但由此导致收货人拒收的,属严重违约行为。承运人除赔偿由此给托运人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即承运人按本违约责任的第3基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外,还由支付给托运经济损失总额30%的违约金。7、运输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承运人必须立即通知托运人,并积极组织施救……,造成货物损失的,无论责任是否是承运人,均由承运人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即承运人按本违约责任的第3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八、争议解决办法:如遇纠纷,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在托运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中原运输公司的如胜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李培洗代表顺驰运输公司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签订后,李培洗驾驶装载有165箱旺仔牛奶和奶粉30000公斤(1200袋)的货物从淮安出发,运输途中造成旺仔牛奶损毁8箱、奶粉破损15袋,收货方拒收,被返回淮安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经该公司确认,8箱牛奶因漏液变形等原因无法正常销售作报废处理、15袋奶粉因污染严重,作报废处理。淮安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按照与中原运输公司合同约定向中原运输公司发送联络函,告之中原运输公司因鲁Q×××××/鲁Q×××××挂所承运的165箱牛奶中8箱漏液变形等原因无法正常销售作报废处理,损失价值3365.42元和30000元(1200袋)中15袋奶粉因污染严重,作报废处理,损失价值16893.75元,报废人工费用150元,合计17043.75元,此批货物合计扣款20409.17元,该款直接从贵司应付运费中扣除。中原运输公司认为该损失是由于顺驰运输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为此,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中原运输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路运输合同、鲁QXXX**/鲁Q×××××挂车辆行驶证、运输证、驾驶员李培洗驾驶证及车辆基本信息,货物交接凭证、货物运输交接凭证,公路运输承运服务合同及工厂操作细则、淮安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给中原运输公司的联络函、增值税发票及说明等证据在卷。顺驰运输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李培洗持顺弛运输公司行驶证、运输证等手续代表顺驰运输公司与中原运输公司签订公路运输合同并实施运输行为,应为顺驰运输公司授权的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顺驰运输公司承担。李培洗代表顺驰运输公司与中原运输公司签订的公路运输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顺驰运输公司承运中原运输公司承接的淮安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的165箱牛奶和30000公斤(1200袋)奶粉,在运输途中因事故造成淮安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损失20409.17元,该损失数额系淮安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按照与中原运输公司之间合同约定的货损处理办法计算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款已从淮安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应付中原运输公司运费中扣除,事实清楚。顺驰运输公司承运中原运输公司承接的淮安旺旺食品有限公司货物,未按合同约定完整无缺、安全、准确地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属于违约,应按合同约定10%支付中原运输公司违约金2040.91元。中原运输公司要求顺驰运输公司赔偿其该部分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损失赔偿范围,本院予以支持。顺驰运输公司称,被告仅仅是涉案车辆登记车主,并非实际车辆所有权人,也未取得运营利益,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诉货物损失数额过高,答辩人不承担间接损失。但对其辩称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顺驰运输公司该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损失20409.17元,支付违约金2040.91元,合计22450.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保全费240元,合计550元,由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张从容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梅梅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的赔偿客,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