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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兴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田玉伟与东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玉伟,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兴民保字第12号原告田玉伟,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78号建工大厦。法定代表人陈炽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伟诉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玉伟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南城支行账户存款1057044.40元。本院认为,原告田玉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南城支行账户存款1057044.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蔺 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