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靳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852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刚,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雪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永超,公司职员。被告靳红,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7元减半收取1363.50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路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