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张志勇、王合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强,张志勇,王合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强,男,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志勇,男,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合庆,男,汉族,1955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王国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东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东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