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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执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翁敬林与管雪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敬林,管雪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执字第1624号申请执行人翁敬林被执行人管雪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敬林与被执行人管雪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10万元,诉讼费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对被执行人土地予以冻结,执行时间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关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