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二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小红、司绍锦、尚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小红,司绍锦,尚小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金初字第00197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祝兴金,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文,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被告冯小红,男,1973年06月18日出生。被告司绍锦,男,1963年03月16日出生。被告尚小军,男,1972年06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小红、司绍锦、尚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杨爱国审 判 员 刘佰平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