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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姜志荣与敦化市江南镇腰苇子沟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志荣,敦化市江南镇腰苇子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姜志荣,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赵廷发,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江南镇腰苇子沟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何立刚,系村主任。原告姜志荣诉被告敦化市江南镇腰苇子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志荣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廷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敦化市江南镇腰苇子沟村村民委员会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庭审结束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葛宏刚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志荣诉称:1997年至2026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承包地一直耕种至今。原告与村集体连续存在不可分离的法律法规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也没有放弃村民组织成员资格,根据2012年12月13日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第2条1款,签订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时分得承包地,且能够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界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为分配对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原告应分得补偿费3.5万元,现要求被告给原告分配2012年12月13日的征地补偿款3.5万元。被告因未到庭当庭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敦化市江南镇腰苇子沟村村民委员会分别于2011年3月、6月、8月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取得征地补偿款一千余万元。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本案中,敦化市江南镇腰苇子沟村村民委员会取得的补偿款一千余万元,并未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进行明确的区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主管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志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退还给原告姜志荣;其他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姜志荣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权春花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翠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