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庞仁德与叶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仁德,叶剑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862号原告:庞仁德。被告:叶剑国。原告庞仁德与被告叶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叶剑国偿付原告货款15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叶剑国因需向原告庞仁德购买泵壳。2014年1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0000元,并由被告亲笔出具欠条一份为据。后被告退给原告价值4500元货物,并于2015年8月3日支付货款30000元,余款15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剑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庞仁德货款1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被告叶剑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庄祎俐 来源:百度“”